摘要

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刑法与民间法的并存与博弈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又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别。从民间的角度看,刑法在民族地区的城镇和部分乡村已经较成功地取代民族习惯法在刑事领域发挥主导作用,但在部分民族地区的作用至今仍然十分有限。从官方的角度看,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内基本上都是在刑法的框架内处理刑事案件,但在诉讼程序之外,官方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更多地体现出对民间法的妥协。虽然刑法与民间法在博弈中渐现趋同之势,但两者间的冲突和碰撞在一些民族地区仍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