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别居是国民政府在抗战前十年(1927~1937)构成婚姻关系的三种类型之一,它的产生不仅是社会转型的产物,更体现出转型期间司法部门因应形势作出的努力。国民政府在立法中虽未对别居制度进行具体设计,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对此类案件作出了审判。虽然其间还有某些不足,总体上却维护了女性权利,不仅为此转型时期中国婚姻关系提供了一种较为合理的存在形式,而且为同居向离婚过渡提供了一种存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