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活动中能否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的诉讼是否文明、科学、民主的主要标志之一。从控辩平衡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可知,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机制的本质要求,也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根本要求,但从我国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现状可以看出,控辩失衡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特征,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并通过诉讼制度的重新设计来矫正控辩失衡的现状,从而达到保障刑事被告人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