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的保护有所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缺陷。由于欠缺征收目的公共利益范围的判断标准、征收决定无效的范围存在遗漏、行政救济权的主体范围狭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不明确,以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导致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的运用障碍。另外,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也纳入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客体范围,导致其范围过大。为了和平地解决土地征收纠纷,避免出现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有必要采取以下完善措施:比较清楚地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征收决定无效的范围、扩大拥有行政救济权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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