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公司法》新修改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对一人公司的探讨不应只停留在其合法性上,而更应该着重分析其特有的法律性质。由于一人公司最大的弊端在于其法人格特别容易被公司股东滥用,因此对一人公司立法保护的侧重点并不在于是否承认其合法性,而在于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当一人公司的法人格被股东滥用时,对其人格的一味认可并不符合《公司法》赋予其人格的真实目的,此时否认一人公司法人格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旨在研究实践中如何利用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