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公司从公到私的不同历史进化阶段,以及不同的立法例中,分别存在着立法者、司法者、监督者、战略管理、关系投资者战略联盟以及制约霸权等不同的定位和职能。而中国现行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角色和定位,受制于股东本位的倾向,在法律规范的表述中呈现出定位不明,角色不清,并且其职能相比之下被股东会和经理侵蚀。但是在对董事责任的追究上却与之相矛盾,同时,在具体运作上也呈现出与应有的合议方式不相符的行为模式。中国版的董事会的权力配置、角色定位,是对现有宪政制度的简单模仿,虽然符合一国公司治理受制于政治传统的原理,但缺乏依据商业现实的需要而不断进化的回应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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