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是对当前部分地方推行的,力图追求法院在"大调解"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本土实践的反思,并试图通过论述证明:法院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很难真正地扮演起"大调解"中的主导角色。这与执政党对法院的定位、社会公众对解纷机构的选择倾向和司法的固有限度息息相关。法院的这种角色决定了其在追求"大调解"格局"主导地位"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策略。这些策略的采用虽然极大提升了法院解决疑难纠纷的能力,但却同时进一步限制了法院对"主导地位"的追求。二律悖反的事实说明准确定位才是法院在"大调解"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基础和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