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规定中,盗窃罪主要有5种表现行为,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可见,有关盗窃罪规定主要以行为方式作为区别标准.但对于亲属相盗这一主体特殊的盗窃行为在刑法中却没有规定,而仅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这不免出现司法创法之嫌疑,同时也未在刑法典中践行“亲亲相隐”的传统思想.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分析以及域外法律的比较,显然将亲属相盗行为纳入刑法典,明确“亲属”与“财产”的规定,对于维系刑法体系完整化以及道德理论价值法定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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