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库位于信息本身和文学艺术思想的表达之间的结合点上,从第一种角度来看,信息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必需要素,因此可以认为它应该为所有人免费获取;从第二种角度来看,需要为组建大规模数据库这一成本昂贵的商业活动提供激励,这就要求给予其与创造者以及生产者同等的保护。决定如何构建这个十字路口,需要精致的法律设计。因此,如何解决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内外法律界和技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