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以不正当手段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时,主流做法是排除财产犯罪的成立。排除原因千差万别,有的从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方面入手,有的从阻却违法性方面着眼,这些皆是融入了本国民法的规定,以及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而得出的。我国也应借鉴此经验,根据我国民法中的物权制度,结合当下的法治精神,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手段未侵犯其他法益时,排除其财产犯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