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效有待增强问题,有人认为是监督途径不足所致,有人认为是监督途径闲置所致,也有认为是监督途径运行不畅所致。这三种看法都与"监督的目的、监督途径的确立与运行"密切相关。监督途径和监督形式是监督工作中两个密切关联的环节,离开监督途径,监督形式难以有效实现。因此,要让监督的目的得以完全实现,不仅要采取一定监督形式,而且必须借助监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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