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归化城土默特水利经费主要由民间社会自行筹措。清末斗捐等附加性税收和赈款开始用于水利事务,但均无定章准则。民国时期绥远省当局以1920年代旱灾为契机,在地方水利事务中承担了更多职能,其制定水利章程,并以报荒地款和工赈贷款等方式筹措水利经费。水利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费则出自受益人交纳的水租。同时,水租有逐渐进入地方财政系统之中的动向。清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水利经费筹措方式的历史演变,反映了近代地方行政和财政体系的建立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