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略罪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其他三项犯罪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它的“领导犯罪”条款,即只有“有效控制或指挥一国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才符合此罪的主体要件。2010年在坎帕拉举行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一次审查会议一致通过侵略罪个人刑事责任“控制或指挥”标准,但对该标准之解释并未在会议中得到明确,亟待完善。“控制或指挥”标准由二战后系列军事审判所确立之“塑造或影响”标准发展而来,而又有所差异。首先,通过梳理二战后系列军事审判对于反和平罪领导标准的认定,特别是通过考察东京审判中日本“下克上”的传统如何间接影响反和平罪“塑造或影响”标准,我们发现检察官团队和法官很重视对“有效控制”认定;其次,通过整理联合国侵略罪特别工作组针对“控制或指挥”的会议讨论文件,发现工作组对“塑造或影响”与“控制或指挥”的本质争议点在文字表述上,即对于实质的主体范围认定二者观点一致,而对“控制或指挥”的认定实际上是由该术语前的“有效”来决定的;同时,通过辨析“控制或指挥”标准之性质,认为该标准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责任模式的双重属性。基于以上讨论,建议法庭未来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参照指挥官责任“有效控制”标准认定的八个因素,具体适用侵略罪“控制或指挥”标准。

  • 出版日期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