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我国与东盟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影响双方交流与合作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冲突也日益增多,在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律趋同化的潮流下,应以国际条约尤其是TRIP为合作基础,适当考虑区域内知识产权的特色和优势,协调我国与东盟知识产权,提出建立有区域特色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