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布行政违法信息的法律属性诸说中,是否将其确认为声誉罚实施形式最具争议性。现实中存在将行政违法信息公布全然视为常态性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及非常态性公共警告行为的两种倾向。然有部分公布行政违法信息行为不仅吻合声誉罚之实质判断标准,且呈现出与常态性政府信息公开及非常态性公共警告间截然不同的制度逻辑,印证了公布行政违法信息作为一项处罚措施存在的独立价值。公布行政违法信息作为声誉罚须遵循一定的适用规则以确保处罚效果,为赋予此种处罚形式更大作用空间,可考虑修订《行政处罚法》,适当放宽对处罚设定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