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是民众环境知情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我国于2008年5月开始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但是,该法施行数年来,也暴露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立法层级较低、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与范围界限不够明确、救济缺乏可行性等。应当尽快确立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提升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相关立法的层级;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内容范围,细化信息安全界限;拓宽环境信息公布方式;优化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完善整体配套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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