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尽管学界和实务界由于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影响对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和解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大量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也不能否认,不论是取得的学术成果还是实践探索的效果,均还未对制度的建构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基于不同思路的比较和我国国情的现实考量,提出以现行审查起诉程序为制度平台并以辅助性制度的设立为保障建构我国审查起诉程序中和解机制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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