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伦理的视角看,公职人员出色的履职是可以获得肯定甚至奖励的,但不宜重奖。公职人员履职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证明同时也是道德精神的体现,基于此种考虑,可用一定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作客观补偿使"德"与"得"真正贯通起来。在涉及政府合当行使权力的问题上,人大的监督和制衡不能缺位。公众理性基础上的宽容对于公职人员依法有效行政的作用不可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