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对作为庭前会议重要内容的证据开示却未在立法层面上做出明确规定。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开示请求权更是处于缺失状态。赋予被告人证据开示请求权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听审权,进而增强我国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同时也可以在客观上衡平控辩双方不对等的资源差距,削弱控方以往在法庭上的强势地位,为促进庭审中双方的实质性平等对抗,为实现庭审中心主义发挥积极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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