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资源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规制研究

作者:储敏; 胡芳菲
来源: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 41(01): 78-84.
DOI:10.16401/j.cnki.ysxb.1003-6873.2021.01.010

摘要

气候资源与气象要素具有不同的涵义,否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学者混淆了两者的区别。特定区域的气候资源可以以证照的方式加以特定化,完全符合物权客体的要求。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具有正当性,立法应作宣示性规定。气候资源由谁占有和利用不是任意的,应该是气候资源的所有人所能选择和决定的,选择和决定的方式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不仅具有行政法上的准入意义,而且还具有物权法上设定财产权的意义。以资源占用权来规制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合法、可行,而且比单纯的行政法规制来得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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