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资源与气象要素具有不同的涵义,否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学者混淆了两者的区别。特定区域的气候资源可以以证照的方式加以特定化,完全符合物权客体的要求。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具有正当性,立法应作宣示性规定。气候资源由谁占有和利用不是任意的,应该是气候资源的所有人所能选择和决定的,选择和决定的方式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不仅具有行政法上的准入意义,而且还具有物权法上设定财产权的意义。以资源占用权来规制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合法、可行,而且比单纯的行政法规制来得优越。
- 出版日期2021
-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