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规模侵权并非传统大陆法系的固有概念,而是从美国普通法侵权领域进行制度移植的结果。在我国,大规模侵权被引入以推动食品、环境等领域重大事故的规制从行政主导向司法救济模式转换,制度移植的逻辑前提则是大规模侵权能够构成一种新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但实际上,大规模侵权无法构成我国侵权法领域新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比较法视角的分析表明,对于制度功能的错位理解是造成大规模侵权在我国遭遇困境的主要原因。为推动大规模损害事故的法制化解决,应考虑"淡化"大规模侵权概念,并基于事故所具有的民事纠纷性质强调适用侵权法的必要性。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