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洞庭湖区农村土地押租形式一再变化,种类亦灵活多样,分为常押、轻押重租、重押轻租、加押减租、伴进佃规、庄息、二东君等;押租数量1~4元不等,约相当于一年应纳租谷的数量或价值。押租呈加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农村经济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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