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宁人社[2021]108号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 出版日期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