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汉时期再婚家庭关系远较初婚家庭关系复杂,再婚家庭财产权因血缘亲情、家族利益纵横交错。以秦汉时期妇女更嫁所组成的再婚家庭为中心进行考察可以看到,秦及汉初,有无子嗣是寡妇携财再嫁和招婿入赘的首要前提。汉律关于寡妇携财更嫁的限定可视为对秦律的进一步完善。这类再婚家庭中可能存在三种子女身份:前夫之子、与后夫所生之子、后夫与前妻所生之子。在代户承产之时,优先考虑前夫后嗣。两类"后夫子"因与寡妇的血缘亲疏关系不同,在再婚家庭中所获财产权亦有较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