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给后世留下了一句不朽的法律格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与法律永随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安全。在现今社会,经营者与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与之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也不断发生,而我国民法并未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一般性规定,仅是在法释(2003)20号第6条中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其理论研究还较为薄弱。笔者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谈起,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及过错的判断标准两方面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