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从传统有体物领域向无形财产领域延伸的一个新类型,具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市场化的积极功能。其在我国兴起的时间不长,却受到科技文化类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肯定。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态度不明朗、规定不明确,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不仅面临标的物的适格性挑战,也面临法律属性的确定、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障等问题。然而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我国经济转型期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其特殊属性决定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不宜将其纳入到既有的借贷或担保制度的范围当中,也不宜通过新增"让与担保"类型将其囊括其中,应单独制定《融资租赁法》并单列"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一章,明确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法律内涵、法律属性及其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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