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和谐社会建构具有复杂的作用。在传统法律文化之中,既存在促进和谐社会建构的因素如强调和谐的思想也存在阻滞和谐社会建构的因素。阻滞和谐社会建构的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主要有权大于法、法外特权、义务本位和法律工具主义等。对于这些阻滞因素我们必须着力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