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案件在现实中时有发生,而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尚有争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似乎与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甚为相似,但细观之,两者之间的差异迥然。因此,文章认为,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此种案件并不合适。面对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情形,可类推适用《物权法》107条之规定,并充分照顾原所有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出版日期2018
  •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