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邮轮旅游本土化的进程中,由于"无法可依"与"有法难依"的法律现实,产生了邮轮旅游旅行社代理模式异化、邮轮旅游船客利益失衡及邮轮旅游纠纷执法困境的法律协调难题。在法律规则冲突背景下,邮轮旅游双重管理体制与产业安全协调下的"包船游""切舱"模式衍生,"契约自由"原则彰显了与"中国式维权"的冲突,船旗国管辖与港口管辖权存在执法边界障碍与政治维稳博弈难题。对此法律协调困境因应选择路径在于以《海商法》立法修改的立法视角及行政管理的管理角度修正现有旅行社代理模式的缺陷,构建非诉机制的实体救济与邮轮母港管辖权的程序性救济机制矫正邮轮旅游船客利益失衡问题,建构谅解备忘录制度与邮轮口岸管理诚信体系并向破解邮轮旅游执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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