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学理论中,孳息与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是民法所有权原始取得方法之一。孳息一般被区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或者被区分为物的孳息与权利孳息;其中,权利孳息又包括天然(人工)孳息和法定孳息。而考察现实经济生活可以发现,孶息本应是由原物天然滋生之新物,并正是因其为新增之物才需确定其所有权之归属,也才有将之列入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理。通过人工所产生的产品收益实属生产加工取得所有权之范畴;而法定孳息实是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他人之处取得的既有财物,是特定民商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当属所有权传来取得范畴。故孳息应是由原物所生之新物。对于孳息所有权的取得,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归于原物所有权人。他人为原物产生孳息付出劳务或代价的,孳息所有权人应按照他人所付劳务或者代价给以补偿。在司法实务中适用孳息规定时应当对与孳息相近的自然增值、收益予以区别,且不应将无主物等与孳息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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