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案例指导制度,需要从规范本身探究其制度空间及意义。案例指导制度设定的五类指导性案例出于"司法统一"和"法律发展"的目的。指导性案例应具有形式性的拘束力,但其实效受限于司法地方主义和审级制度。裁判规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总结,其无法摆脱判例法的案例比较技术。除颁布指导性案例之外,指导性案例的运用更应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