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2007年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林业发展的有关《决定》,提出了实行"林业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构想,并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进行了理论论证,认为这一组织确保了山林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四权"落实,将林农与市场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并以湘、浙、苏等省的成功案例说明,"林合社"有利于调动林农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林农增收、林业发展、农村和谐、共同富裕目标实现和生态文明建设,该组织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