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是社会法研究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虽然从程序上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竞合作出了规定,但还存有瑕疵,主要表现在赔偿标准不统一、上下班路程工伤认定规则模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追偿制度不健全等诸方面。事实上,现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四种法律竞合模式的背后,是价值理念与基本立场的不同。考察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发现,工伤保险对侵权责任的全面替代有助于工伤保险制度功能的最大化。为此,应全面采用替代模式,统一工伤纠纷解决机制,重视工伤预防,发挥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