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确界定我国《民诉法》第122条新增设的先行调解制度的概念和性质仍有必要。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先行调解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如先行调解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期限、组织调解的机构和人员、启动条件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等。为保证先行调解制度预设功能的实现,应对以上不足尽快一一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