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要求相比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定的法律与国际规则的要求相去甚远,没有反映非歧视原则;二是没有制定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执行的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章,执行机构在操作中无章可循;三是缺乏有效的政府约束监督机制;四是缺乏有效的不受政府控制的采购审批和监督检查机制。我国政府要在不太长的时期中履行加入GPA的庄严承诺,就应适应我国与国际采购制度接轨的需要,建立开放、透明、公正的政府采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