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政治等法律客观环境的变化,我国传统民法已经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中频发的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现通过分析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胎儿利益保护之不足,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胎儿民事利益规定的附解除条件说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同时,通过比较民法学,分析各国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及判例,探究最符合我国国情的胎儿利益保护模式,以及此改变带来的民事诉讼程序上胎儿的当事人适格问题的相应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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