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官吏的婚姻约束

作者:程帆娟
来源:河西学院学报, 2020, 36(01): 87-91.
DOI:10.13874/j.cnki.62-1171/g4.2020.01.014

摘要

秦汉之时非常重视对官吏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详细的法规约束其行为,这种约束甚至渗透到了官吏的婚姻生活中。据岳麓秦简"赘婿"令并结合历史文献记载,秦汉时代官吏的婚姻约束大致存在三种情况:其一,赘婿不得为吏,赘婿为吏被认为是"遗礼仪、弃仁恩"的行为,因此这种身份规定是出于礼制方面的束缚;其二,外籍郡县长官不得在为吏之地娶妻为舍,若在当地娶妻会形成新的地方姻亲关系,亲私之弊难以戒除,不仅破坏当地廉政建设,也会影响中央的控制效力;其三,官吏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归家或与妻子同居于官舍,这不但会影响行政效率,而且在注重官吏清廉的汉代会为人们所诟病,从而影响自己的仕进升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