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出资,作为公司法中的一个研究课题,理论学界对其却有着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迄今为止也尚未达成统一意见,然而信用在公司发展中的经营功能却绝非一般财产所能够比拟的。因此,与其限制信用出资,使它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还不如将其纳入到立法的范畴,从而对其形成系统的有效管理。正如反对者所言,信用出资有其固有缺陷,这只是天性使然,并不因此影响其可以作为股东出资方式的功效发挥作用,因此,为了使信用能更好地发挥它在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对信用出资作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