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初期,《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与以《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为代表的一批单行法规构成了民事制定法的基础。《大清现行刑律》在本质上属于封建法典,与民国初期迅速发展的近代商品经济和社会民主思潮难以契合,需要加以改造和更新。为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民国初期司法机关以司法行政命令等形式颁行了部分单行法规,在一定程度弥补了《大清现行刑律》的不足。民国初期民事制定法新旧并存的特点明显,反映了这一时期的过渡性社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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