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是该制度存在于民法理论体系中的理论依据,现有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通说存在一些缺陷,脱离我国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当明确,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价值是:一、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二、确立公权力在救济方面针对私权利的明确界限。三、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建立起的利益关系。基于我国法制的发展程度以及公民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意识等现实状况,我国现阶段的诉讼时效制度应当在充分考虑其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合理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便是以诉讼时效的基本价值为主线,探讨现阶段我国关于此项制度规定的缺陷,并提出相对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