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不同原因引发的教育惩戒在处理程序上应有所区别。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需要限定,我们应警惕在大学学术治理中简单套用行政程序的做法。大学是追求真理的学术机构,而非行政听证室或法庭。对达不到学术标准学生的惩戒,无需适用像纪律性惩戒那样的刚性程序,比如行政意义上的听证会就是不必要的。这种程序不仅无助于化解纠纷,而且有害于学术自由。

  • 出版日期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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