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经常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且此类行为具有多种不同的判定标准和表现方式。我国《反垄断法》在例举其具体行为形式时一般都附加"没有正当理由"这一限制性前提条件。但究竟何为"正当理由",法律并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使得在现实的反垄断执法中,缺乏明确有效的认定依据。据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完善对"正当理由"规定,明确"正当理由"的构成要件,制定适当的认定标准以及规范审查认定程序,并注意依法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