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但该解释第十一条第2项赋予承租人于租赁物损毁灭失时以单方解除权,便使得承租人有逃逸风险的机会。融资租赁本质上是承租人的一种筹资方式,其与出租人之间的"融资关系"实为借贷。显然,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期间,于标的物所有权上衍生的权、责都已经转移至承租人,因而由承租人负担风险比较合理。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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