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的自救行为本质上作为私力救济方式,所要解决的是当公力救济无法实现时,如何以私力救济的方式来保护合法权益的问题。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自救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效率性。自救行为在贯彻刑法谦抑理念、发挥刑法人权保障功能、满足民众发情感等方面与刑法理论达到了高度的契合。因此,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一种行为,刑法理论和实践应正视并承认自救行为的正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