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内的第21条正式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行了明确,当间接侵权人在已经知晓其所提供的零部件仅可以用来生产侵犯专利权产品的情况下,其仍向侵权人提供,针对其主观带有明显恶意,而且其行为为直接侵权行为或者是诱导他人犯罪的间接侵权行为,都应被纳入到专利侵权的范畴下。本文分为三个部分,从间接侵权制度的背景切入,结合美、日、中三国专利法中相应法律规定展开研究,并借助多个经典案例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的有关构成要件进行深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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