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农户的弱势谈判地位使其在农产品市场交易中产权残缺,合作交易比小农与市场之间的直接交易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但制度与实践具有差别。异化的资本本逻辑,不能够实质性解决农产品交易中的产权残缺问题。只有坚持规范的盈余分配制度,才能体现出合作社基于劳动联合的本质,真正补偿小农户社员的产权收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