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今,人工智能已参与至交易的各个环节,经营活动取决于人工智能的运用已趋于现实,为破解责任缝隙,赋予其法律人格已成为时代必然。目前,各国普遍认为人工智能实施辅助性商事行为的模式,伴随着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的转变,人工智能具有被赋予新型法人人格的拓展空间。有鉴于此,从商主体资格的视角对其进行探讨,并以公司制人工智能模式为其实现路径甚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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