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歧视是有效应对艾滋病疫情的重大障碍。然而,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长期以来采取的各种"专项"措施无意中却加深了人们对艾滋病群体的歧视。出于反歧视的目的,至少应该在法律上将艾滋病包含在"残疾"的开放性定义之内,将艾滋病相关人群保护纳入普遍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之中。此外,应扩大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适用范围,使之涵盖艾滋病群体,最终使两个群体的权利保护并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