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法学对制度运行层面研究不多,造成对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涉及的结构、主体、符号等缺乏认识,甚至简单地将实践中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等同于法治化、信息化和技术化。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国家与私人之间监控和惩罚成本问题,但要借助法定化的平台促成公权与私权合作进行社会治理。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要解决社会开放状态下如何通过立法确定合作的法定平台与技术,并确保公权与私权重叠时的社会治理信息和惩罚成本的合理分担问题。公权与私权合作的社会治理技术是由一组可以观察并具共识的符号或组织作为法定平台,各自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和交易成本最小化更多地将责任施加法定平台上,而不用追问其具体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