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气候公约非履行机制的核心即监管体系问题,现行京都机制的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报告体系、注册体系和遵约机制。后2012国际气候谈判的趋势表现为《京都议定书》的遵约机制极有可能让位于法律约束力较弱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制度"(MRV)体系,这一体系的新的国际规则正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被修改与重构,标准正在进一步统一并清晰化。我国地方碳排放交易试点MRV规则各自呈现不同的内容和特征,在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建制中,统一的MRV体系及法律监管框架亟待建立。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全文